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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某物流公司接收托运货物后交由案外人进行运输。2021年4月7日21时11分许,驾驶员秦某驾驶承载案涉货物的江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赣C26XX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XX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武汉往深圳方向行驶至武深高速公路882KM+700米,追尾其他车辆造成车祸,经交警认定,驾驶员秦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确认安全驾驶,且在行驶中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驾驶员秦某违反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一、上海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某医疗公司货物损失30万元;二、驳回上海某医疗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医疗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均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沪02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保价条款在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排除适用。保价条款的拟定是物流行业的通行做法,一般经过托运人同意,由托运人自主选择是否保价,应当属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毁的,保价条款无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转包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其一,从合同约定来看,案涉合同明确货物由上海某物流公司承运,并未约定上海某物流公司可以转包,实际履行中也无证据证明上海某物流公司转包取得了上海某医疗公司的同意。

其二,从行为方式来看,上海某物流公司转包扩大了货物受损的风险。正是基于对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信任,无论货物价值的大小,上海某医疗公司均相信上海某物流公司能够亲自承运,但在转包的情况下,上海某医疗公司对实际承运人不了解也无法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其三,正是因为上海某物流公司将案涉承运业务转包给了江西某物流公司,且因江西某物流公司的不当运输行为,才造成案涉事故以致货物毁损。

3,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某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案涉业务转包以致造成货物全部毁损,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同时,上海某医疗公司不适当履行(瞒报货物实际价值)合同的行为影响了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合理判断,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转包行为是造成案涉货物毁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上海某医疗公司因其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约60%的赔偿责任,即向上海某医疗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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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快递公司的义务(货物运输保价条款的排除适用及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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